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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承运人须提供收货人拒收证明

来源: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时间:2016-06-03 查看次数:

赵某诉称,其将价值30000元印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和“肥源”的塑料袋交给某物流公司托运至北京交付收货人陈某。物流公司向其出具定货单一份,载明:发货单位联系人赵某,收货单位联系人陈某,货物品名袋子,运费240元,结算方式提付,代收货款30000元。但物流公司未按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及时运至约定地点并交付收货人,且该批货物属于定制物,因物流公司未及时发送至收货人,收货人已明确表示不再需要该批货物,该批货物已失去使用价值。赵某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物流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30000元。物流公司辩称,上述货物运至北京后因收货人拒收,物流公司无奈将货物返回,并通知赵某提货但赵某不予提货,涉案货物现存放于物流公司,且物流公司同意将货物退回赵某,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物流公司达成的货物运输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某将价值30000元货物交由物流公司托运,物流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将货物安全、及时运至约定地点交付收货人。但物流公司未依约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亦未提供将承运货物运至北京和收货人拒收的相关证明,已构成违约。同时,因涉案货物系特定物,物流公司将货物退回赵某已无实际意义,且赵某亦不同意退货。故赵某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六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货物损失3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物流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
    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若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本案被告虽辩称收货人拒绝提货,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是案件成败的关键。如遇收货人拒收货物,承运人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如书证、录音、证人证言等。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时,承运人还可提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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